执行主任,刑事团队负责人
李泞君律师,四川发现(遂宁)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、刑事团队负责人,拥有 16 年司法从业经验,其中 8 年在法、检两院任职,2019 年辞去公职后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,办理公诉及刑事辩护案件 14 年,是遂宁地区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律师,大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。
职务与荣誉
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、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、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、遂宁市律协理事、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、遂宁市河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; 曾获 “遂宁市优秀公诉人”“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”“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”“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”、遂宁市律师行业党委 “优秀共产党员”;办理三起案件获评 “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”,获第三届四川省 “十佳辩护词” 提名,承办案例入选 2025 年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 “优秀案例”。
部分代表性刑事辩护案例
甘某某运输、贩卖毒品案:法律援助二审案件,当事人伙同他人运输 7.5 公斤毒品,一审判处死刑。二审提出同案犯作用、上下家地位存疑,死刑依据不足,案件发回重审;重审阶段提交新辩护意见,最终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保住当事人生命。
罗某某故意杀人案:法律援助案件,一审量刑建议十二年,辩护提出当事人系从犯、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法院采纳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刑期大幅降低。
汪某某抢劫致死案:挖掘指控事实与证据之间的矛盾,当事人最终判处死缓,保住性命。
王某某行贿案:当事人通过国有公司负责人向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 1000 万元,经辩护争取到缓刑结果。
谢某某受贿案:企业家当事人与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 500 万,辩护成功认定自首,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五年九个月。
杨某某受贿、行贿案:辩护主张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行贿事实,构成自首,该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,行贿罪量刑为拘役,数罪并罚后该刑罚被吸收,仅执行受贿罪刑期。
张某某危险驾驶案: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 180mg/ml 且肇事全责,通过有效质证鉴定意见,实现不起诉,保全当事人事业编制,该案获四川省 “十佳辩护词” 提名。
张某组织卖淫案:公安指控组织卖淫罪,辩护辨析当事人行为属于职务经营行为,不属于组织卖淫罪的管理控制行为,应当认定介绍卖淫罪,辩护意见被采纳,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,获评 2025 年省律协刑辩协会优秀案例。
王某某组织卖淫案:足浴店股东,辩护认定从犯、自首,结合民营企业家身份,实现不起诉,不影响企业经营及其子女公务员发展。
杨某某组织卖淫案:足浴店管理人员,辩护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,虽为累犯,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。
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挂名法人,涉案金额 2000 万,辩护提出其仅签字、实际作用极小,认定从犯,判处缓刑。
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一审开庭后介入,提出追诉时效届满、离职时涉案金额尚不构成犯罪,检察院最终不再指控该笔犯罪事实。
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,以预购旅游返本付息方式吸存 300 余万元,辩护提出系受上级指派、款项上交上级,属于从犯,在未能全额退赔情况下,获判一缓二。
陈某某开设赌场案: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,辩护将当事人身份从赌博平台代理辩护为银商,同时主张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辩护观点被写入起诉书,二人最终判三缓四。
王某某开设赌场案:辩护证实当事人检举并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,经补充侦查予以确认,当事人获得减轻处罚,判处缓刑。
赵某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:美蛙鱼头火锅店股东,使用老油锅底,涉案金额 800 余万元,质证司法会计鉴定,审判阶段犯罪金额下调至 500 余万元,降低退赃以及公益赔偿数额。
梁某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:网红串串店老板,使用老油锅底,涉案 80 余万元,经辩护获得减轻处罚,判处六年有期徒刑。
徐某故意伤害案:当事人为公职人员,辩护促成赔偿谅解,实现不起诉,保住公职。
唐某某故意伤害案:邻里纠纷致人轻伤,开展正当防卫及证据不足辩护,取得不起诉结果。
杨某诈骗案:以帮人摆平案件为名诈骗 27 万,经辩护获判三缓四。
何某某诈骗案:公诉机关指控诈骗 9 万余元,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,开展无罪辩护,部分意见被采纳,认定犯罪金额 5 万元,判三缓四。
张某某盗窃案:工地盗窃砂石被逮捕,辩护指出价格认定依据检材并非案涉现场砂石,该证据不予采信,刑期实报实销,宣判即释放。
陈某某盗窃案:参与盗窃电线,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从犯,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起诉前取保,后续判处缓刑。
吕某某盗窃案:为盗窃团伙提供运输,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起诉前取保,后判缓刑。
李某某盗窃案:盗窃单位现金 2 万元,量刑建议九个月实刑,辩护认定投案认错行为构成自首,检察院调整量刑,最终判处缓刑。
王某盗窃案:参与盗窃电缆,认定从犯,对财物价值、品牌提出证据异议,判决刑期低于认罪认罚建议刑期。
陈某某买卖枪支案:购买火药枪用于保管把玩,辩护后判三缓四。
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案:帮他人保管火药枪及弹药,成功取保候审,起诉认定从犯,量刑建议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。
李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:出借银行卡牟利,一审判三年,二审介入,以犯罪时系成年在校学生争取从轻,改判判三缓四。
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:庭审辩护认定犯罪未遂被法院采纳,从轻判处三年。
文某某危险驾驶案:准驾不符、驾驶大巴严重超载,听证阶段说服听证员,实现不起诉。
任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:驾照科目三组织作弊,逮捕阶段成功取保,判处缓刑。
黄某某串通投标案:认定自首、从犯,轻判拘役五个月。
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:买卖动物检疫证明,辩护提出其在链条中涉案数量最小,判处六个月。
唐某某受贿案:副局长身份受贿 26 万,无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,争取判三缓四。
深耕各类刑事案件,多起案件实现重罪改轻罪、不起诉、降刑期等良好辩护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