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遂宁,刑事辩护领域有一位从业者,她的履历中既有公诉席上的历练,也有辩护席上的沉淀。她是四川发现(遂宁)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、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泞君。从法、检两院到律师行业,从办理案件到参与行业事务,她的职业轨迹围绕刑事法律实务展开。近年来,她在毒品犯罪、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、涉黄涉赌类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等领域均有辩护实务积累,并有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、缓刑、减轻处罚或改变定性的结果。
李泞君拥有16年司法从业经验,其中8年法、检两院工作经验。2019年辞去公职后,她专注刑事辩护,从事刑事案件公诉、辩护工作累计14年。她是遂宁地区专业刑事律师,只办理刑事案件。这一专注方向意味着她的日常工作几乎全部围绕刑事案件的会见、阅卷、质证、庭审和沟通展开。刑事案件的复杂性,往往不只在于法条本身,还在于事实梳理、证据审查和情节判断。李泞君在长期办案中形成了注重证据细节和定性分析的辩护风格。
在职务犯罪领域,李泞君办理过受贿、行贿类案件。例如,王某某行贿案中,当事人通过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向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1000万元,经辩护取得缓刑。谢某某受贿案中,当事人作为企业家与某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500万元。经过辩护,成功认定自首,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五年九个月。杨某某受贿、行贿案中,她提出该行贿行为在本案案发之前,当事人配合监察机关对受贿人的调查时,就做了如实供述,当时并未对其行贿进行处罚,但其配合行为构成自首。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,对行贿罪量刑为拘役,与受贿罪数罪并罚以后直接被吸收,只执行受贿罪的刑期。唐某某受贿案中,当事人作为某局副局长,收受贿赂26万元,在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下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关涉重大量刑,甚至涉及生命。甘某某运输、贩卖毒品案中,当事人伙同弟弟等人从云南运输7.5公斤毒品回遂宁贩卖,一审判处死刑。李泞君从二审开始提供免费援助。二审中,她提出其与同案犯作用不清、上下家地位不明,判处死刑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。二审发回重审。发回重审中,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,最终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成功保住援助对象性命。在另一起姐弟共同涉贩卖、运输毒品案中,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死刑。案件历经二审,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;重审阶段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。李泞君紧扣“毒品归谁所有”“有无运输的客观行为”“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”展开辩护,重一审采纳辩护意见中关于毒品归属、运输行为等核心事实的辩护,将原判死刑改判为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经济犯罪和涉企案件,是李泞君辩护实务中的另一重点。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,当事人作为公司挂名法人,通过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。辩护时发现,王某仅在借款协议上签字,未实施其他行为,且其签字第二天巨款即到账。一审辩护提出其虽系法定代表人,但发挥的作用最小,系从犯。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,判处缓刑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,李泞君在一审开庭以后才介入案件,提出针对张某某的追诉时效已过,且其离职时所吸收的总金额尚未达到犯罪标准,应当宣告其无罪。检察院随后变更起诉,不指控该起犯罪事实。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,当事人作为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,以预购旅游线路的形式行返本付息之实,向公众吸收存款300余万元。经辩护,提出其虽是法定代表人,但犯罪行为是受上级公司指派,听从上级安排,款项亦打入上级公司,系从犯。在无力全额退赔的情况下,判一缓二。
涉黄涉赌类案件,则更能体现定性之辩对量刑的影响。张某组织卖淫案中,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。经全面剖析,多角度论证张某的“管理、控制”行为仅为日常职务行为,而非组织卖淫罪中的“管理、控制”,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,不构成组织卖淫罪。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。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。本案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“优秀案例”。王某某组织卖淫案中,当事人为足浴场所股东之一。经过辩护,成功认定从犯、自首,并且充分运用其民营企业家身份,成功不起诉。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案件获得不起诉,既不影响企业经营,也不影响儿子作为公务员的升迁。杨某某组织卖淫案中,当事人为足浴场所管理人员,为客户提供现场接待服务并代为充值。经辩护,成功将罪名变为协助组织卖淫罪,因其系累犯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中,公诉机关告知其量刑建议为五年,遂委托辩护。李泞君提出本案二人不是指控的“代理”,而只是提供筹码兑换的“银商”;二人与赌博平台提供者、上级总代理、分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,且均系从犯,可以减轻处罚。该二点辩护意见被写进起诉书,后本案二人均被判三缓四。王某某开设赌场案中,李泞君提出王某某偷拍赌博现场并提供给警方,告知警方有哪些出口、窗口,警方遂根据该视频进行抓捕。该行为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,应当认定立功。经两次补充侦查,确定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,且系重大立功。获减轻处罚,被判处缓刑。
在涉及未成年人、妇女权益以及公职人员、企业经营者等群体的案件中,李泞君也积累了不少辩护经验。徐某故意伤害案中,因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,不起诉诉求强烈。经辩护人多轮磋商、谈判,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,获不起诉,成功保住公职。唐某某故意伤害案中,因邻里纠纷导致邻居轻伤。作正当防卫以及证据不足之辩,辩护意见得到采纳,获不起诉。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中,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mg/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。经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,最终实现不起诉,成功保住当事人的事业编制。本案被第三届四川省“十佳辩护词”提名。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中,当事人准驾不符,驾驶大巴车并严重超载。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,听证会上说服听证员,同意对其不起诉。李某某盗窃案中,当事人盗窃所工作的超市现金2万元。案发后,在老公的带领下去经理家认错、下跪。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实刑,遂委托辩护。起诉前,李泞君提出李某某向单位负责人认错的行为系自首,得到检察院采纳,调整量刑为缓刑。后被判处缓刑。
李泞君的职务与荣誉,也从侧面反映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参与度和认可度。她现任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、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、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、遂宁市律协理事、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、遂宁市河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。她曾获“遂宁市优秀公诉人”“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”“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”“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”、遂宁市律师行业党委“优秀共产党员”等荣誉。她所办理的三起案件均被评为“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”。此外,她还获得第三届四川省“十佳辩护词”提名,以及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“优秀案例”。
在办案之外,李泞君也参与行业交流和专业建设。作为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、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,她关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,并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。这种从个案中提炼经验、再将经验反哺办案的方式,使她的辩护工作更具系统性。
从公诉人到辩护人,从办理案件到参与听证、监察等事务,李泞君的刑事法律实务路径清晰而扎实。她只办理刑事案件,在遂宁刑事辩护领域持续深耕。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,刑事案件往往意味着巨大的不确定性。李泞君在长期办案中,坚持以证据为核心,以定性为关键,在审查起诉、审判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,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。她的办案风格严谨、务实,注重细节,也正因如此,在遂宁刑事辩护领域形成了良好的口碑。